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

從DSM-IV到DSM-5:器質性精神病的重大改變

    DSM-IV的「譫妄、痴呆、失憶性疾患及其他認知疾患(Delirium, Dementia, and Amnestic and Other Cognitive Disorders)」一章,在DSM-5被更名為「神經認知疾患(neurocognitive disorders)」。「譫妄(Delirium)」一節大致如前,用於描述各種病因造成的急性腦功能障礙。原先的「痴呆(Dementia)」一節,易名為「重度神經認知疾患(major neurocognitive disorder ,major NCD)」,「失憶性疾患(amnestic disorders)」則被取消。另新增加「輕度神經認知疾患(mild neurocognitive disorder, mild NCD)」一節,APA表示增加此診斷將有助於偵知並治療早期的認知變差,防止其惡化成為重度神經認知疾患。APA 承認輕度NCD與重度NCD之間的分界線有些人為,但仍屬必要。

感想:區別正常老化與「輕度神經認知疾患」必將是一項困難任務。若為診斷故,除非給予此診斷對個案有明顯益處,否則仍應慎重,切莫為了嘗試性給藥而輕率作此診斷。縱使此診斷已改了名字,其可能的社會心理殺傷力仍不可輕估。


    「譫妄」在定義上必須在警醒度未嚴重降低狀況下,有注意力及對環境認識的障礙,在短期內發生,意味著由原先完好的認知能力急性惡化,同一日間嚴重度會起伏變化;至少另有一項認知領域的障礙(如:記憶缺失、失去定向感、語言障礙或知覺障礙),但不屬其它神經認知疾患(即痴呆)的表現。這些與DSM-IV相比無太大變化。

    「重度神經認知疾患(major NCD)」包含原先的「痴呆」與「失憶性疾患(amnestic disorders)」。在其診斷準則中,強調必須個案或熟知其狀況的親人、或醫師擔心個案的認知功能(包括記憶、注意力、執行能力、知覺運動能力、語言能力等)已由原先水準相當程度地變差,而其認知功能的下降,在其針對執行功能的正式測驗或相當的臨床評估中已低於3%;並且此認知缺失已嚴重到妨礙獨立生活而需要最低程度的協助。另外也需排除此認知缺失為譫妄或其它精神疾患(例如:重鬱性疾患、精神分裂病)的表現。

    「輕度神經認知疾患(mild NCD)」的診斷準則中,則必須個案或熟知其狀況的親人、或醫師擔心個案的認知功能(包括記憶、注意力、執行能力、知覺運動能力、語言能力等)已有中等程度地變差,而其認知功能的下降,在其針對執行功能的正式測驗或相當的臨床評估中得分介於3%16%之間。此認知缺失使得為了維持獨立生活可能需要更多努力、代償策略、或特殊設備。同樣它也需排除此認知缺失為譫妄或其它精神疾患(例如:重鬱性疾患、精神分裂病)的表現。


     依據病因而區分亞型,則是沿續DSM-IV的作法。因此設立下列診斷分項:「Alzheimer 氏病造成的神經認知疾患」、「額葉顳葉神經認知疾患」、「路易體痴呆(Lewy Body Dementia)造成的神經認知疾患」、「血管性神經認知疾患」、「創傷性腦傷造成的神經認知疾患」、「物質誘發之神經認知疾患」、「HIV感染造成的神經認知疾患」、「普粒子病(Prion Disease) 造成的神經認知疾患」、「巴金森氏病造成的神經認知疾患」、「Huntington氏病造成的神經認知疾患」、「其它醫學狀況造成的神經認知疾患」、「多重病因造成的神經認知疾患」、「未註明之神經認知疾患」,以歸類各類已知病因的輕度或重度神經認知疾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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