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2日 星期五

不應將性侵犯疾病化,將其歸因於精神疾病,妄想用精神醫療來解決性侵問題

中國時報2011-06-30社論性侵犯強制就醫治療,法務部應照辦
內文:
最高法院針對性侵犯出獄後再犯的問題,日前做出重要裁判,撤銷性侵犯入監強制治療的命令,要求強制治療應於醫院實施;並認為應依犯罪類型和行為程度,設計適當的治療方法,以建立性侵犯的自我內控能力。
   
最高法院說明性侵犯的治療,應整合法律、精神醫學及犯罪心理學專業人員,包括精神醫師與心理師,組成醫療小組,配合應有的軟硬體治療設施為之,不能用兼差醫師充任。最高法院合議庭指出,強制治療的場所,以醫院最為適當,不能長期僅採行不夠專業也設備不足的監獄治療為權宜之計。

民國九十年修正刑法,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立法政策上已經確定,如強制性交罪犯的強制治療方式,以刑後治療較具成效,最佳的矯正時點係出獄前一年至二年期間,不應為無效之刑前強制治療。這是最高法院不願再為法務部違法將性侵犯送監獄強制治療背書的法律依據。

     法務部之回應,則是:最高法院的見解理想崇高,但執行上具有困難,問題不在法務部不願覓醫院治療,而是無醫療院所願意接辦,才會暫留在監所治療。

     我們(中國時報)主張性侵犯強制治療應以醫院而且是公立醫院為最適當的處所。因為性質上,強制治療是一種保安處分,屬於矯治性的措施,而與監獄之為施以刑罰的處所,格格不入----------


日前又發生日籍女大學生遭計程車司機性侵,法院一度裁定嫌犯交保,引起網友撻伐又見「恐龍」法官;白玫瑰運動則將於 七月卅一日 重返街頭,要求立法院儘速完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引發2011-07-20 中國時報社論:

   性侵害嫌犯前科累累,關起來能夠解決問題嗎?問題是,如果前科累累就是會再犯罪的證據,不正足以證明過去的制裁方法一點用處也沒有,應該改弦易轍嗎?
     在這次的案例演習場中,我們看到了性侵害防治成為社會大患的真正原因,並不出在法院是否認定有罪,而在於法務部及檢方的心中,顯然對付性侵害犯罪的唯一途徑,就是把他們關起來。放出來之後,如果再出事,就再關一陣子。周而復始,我們才會有白玫瑰運動走上街頭。
解決問題的方法,難道是關一輩子嗎?還是說,關,不是辦法,強制治療處分,加上醫療專業的強制治療,才是解決之道。-------



「針對性侵犯罪犯。應依犯罪類型和行為程度,設計適當的治療方法,以建立性侵犯者的自我內控能力。」天哪!誰有這個本領作到這要求?這「適當的治療方法」是什麼?心理治療?荷爾蒙或藥物治療?電子監控?手術閹割?其效果有實證研究嗎?「立法政策上已經確定,如強制性交罪犯的強制治療方式,以刑後治療較具成效」是那一國那一位學者的研究,發表在什麼學術期刊?其成效已得到普遍共識了嗎?還是成效真的只是「立法政策上確定」的?

人們常常「錯把願望當真實」,即:我希望這是真的,我相信這是真的,所以它是真的。最高法院針對性侵累犯的治療所作指示,我覺得正犯了這個謬誤。在「性侵犯者是自我內控能力出了問題,可以治療」的前提下,最高法院指示「應整合法律、精神醫學及犯罪心理學專業人員,包括精神醫師與心理師,組成醫療小組在醫院而非監所進行強制治療。請問「自我內控能力出了問題」是精神疾病嗎?殺人、縱火、偷竊、詐欺、通姦外遇------你想的到的所有違法行為,那一個不是自我內控能力出了問題,都比照性侵累犯丟到精神醫療系統強制治療嗎?精神醫療有這個通天本領,能把每個違法者都改造成「自我內控能力良好」的善良國民嗎?

中國時報主張性侵犯強制治療應以公立醫院最為適當,這讓所有公立精神醫療機構都要駭然失色。法務部之前確曾徵詢各公立精神醫療機構接辦性侵犯強制治療業務,沒有任何一家敢承擔,何以如此?

性侵犯治療模式眾多,沒有任何一種敢說有療效。不論那種治療方式,接受治療者再犯率一直居高不下。請問,那位治療師敢為受治療者背書「已治癒,無再犯之虞」而放他離開強制治療場所?若治療完成者再性侵他人,可想而知,在理盲濫情的台灣,眾人指責的矛頭不是針對這不知悔改的性侵犯人,而是朝向簽發離院許可的治療師與其所屬醫療機構。公立機構膽小怕事,不敢承作性侵強制治療業務?我同意確是如此,但我能同理他們的苦衷。

應當如何處置性侵犯的累犯?在獄監禁到何時才能放,放出去再犯怎麼辦?

我主張一切回歸司法。性侵與其他犯行一樣,只要犯法被發現起訴判刑,就入監服刑,但由於再犯率高,且嚴重危害他人,其假釋要很慎重,累犯就應服滿刑期。但刑滿後,由於「虞犯不罰」,不應以任何形式監禁剝奪人身自由。司法界應作的是提高性侵案件的破案率,務必減少漏網之魚,讓犯案者必受制裁,並立法強制性侵累犯出獄後仍必須配戴電子定位器(電子腳鐐)並定期向監護人報到檢驗,如此作是為了確保若再犯案必會被逮,並累進其刑期,務必使其為犯行付出重大代價,以嚇阻其僥倖之心。在獄中及出獄後強制性侵犯者接受心理治療,這作法確有幫助,但不應過度奢求其效果,更不應將性侵犯疾病化,將其歸因於精神疾病,妄想用精神醫療來解決性侵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