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7日 星期六

精神病與抗精神病藥物 (精神醫學入門講座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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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與抗精神病藥物 (精神醫學入門講座4)



精神病(Psychosis)
n  現實測驗受扭曲
n  包括:幻覺、妄想、混亂怪異的行為
n  可出現於多種精神疾患

精神病症狀之鑑別診斷
n  精神分裂病
n  妄想疾患
n  情感性精神病
n  分裂情感疾患
n  嚴重憂鬱發作伴隨精神病症狀
n  躁狂發作伴隨精神病症狀
n  痴呆與譫妄
n  一般性醫學狀況造成的精神病(器質性精神病)
n  精神刺激物質引發的精神病

精神分裂病:以思考、知覺、情感、及行為的障礙為特徵之症候群,其意識狀態與認知技能尚完好,並非次發於可辨識的物質或一般性醫學原因。


n  歷史沿革
n  1893年:Emil Kraepelin 區分情感性精神病及非情感性精神病,提出「早發性痴呆(dementia praecox)」以描述類似精神分裂病的臨床狀況。
n  1911年:Eugen Bleuler 提出精神分裂病(schizophrenia,心靈與現實分離)的名稱,對於思想障礙及負性症狀的強調,更超過正性症狀。
n  1959Kurt Schneider定義並強調精神分裂病的首階症狀。
n  1970年至目前:國際各分類系統各有大同小異的診斷準則,以ICD-10DSM-IV為主,強調症狀群(正性症狀、負性症狀、混亂症狀)。


Schneider氏首階症狀

n  妄想性知覺。
n  思想控制妄想:思想抽離、思想插入、思想廣播。
n  被控制妄想:情感、意志、驅力的被動經驗;外源影響力作用於身體。
n  聽幻覺:第三人稱,連續評論,來自身體另一部份(身體幻覺)或聽見自己的思想。



精神分裂病之盛行率
n  點盛行率:0.3-0.6%,終身罹患率:0.7-0.9% (即約1%) ,發生率:每年0.02-0.04%
n  性別分佈:男女約略相等
n  地理因素:都巿比鄉村盛行率更高;不同國家整體盛行率類似
n  移民因素:移民及移民第二代罹病率較高;或許反映了社經資源缺少、種族因素、更多非法物質使用、或醫師診斷偏差
n  精神分裂病初發年齡
男性初發高峰 15-25歲,女性初發高峰 25-35
n  精神分裂病患者低社經階層的比率較高

精神分裂病病因
生物學因素:
n  遺傳
n  發展因素
n  腦異常
n  神經傳導物質異常:「多巴胺理論」

社會心理因素:
n  重大生活壓力促發精神分裂病?
n  情緒表露(EEEmotional expression)不良(家人或照顧者對精神分裂病患者過度投入、過度苛責、或抱著敵意使其生病與惡化)
二者複雜交互作用造成精神分裂病

親人為精神分裂病患者,此人一生中罹患精神分裂病之機率:
n  同卵攣生子為患者:50       
n  父母皆為患者:50
n  父母之一和手足之一為患者:17
n  手足之一或異卵攣生子為患者:10
n  父母之一為患者:6
n  祖父母之一為患者:4
n  叔伯姑姨姪甥之一為患者:3
n  一般人群:小於1
遺傳因素重要但非絕對!


DSM-IV精神分裂病診斷準則
A.特徵性的症狀︰出現兩項或兩項以上,每項至少一個月 (若被成功治療可稍短
n   (1)妄想
n   (2)幻覺
n   (3)解構的語言(例如:時常語言脫軌或語無倫次)
n   (4)整體而言混亂(disorganized)或緊張(Catatonic)的行為
n   (5)負性症狀(negative symptoms),意即情感表現平板(affective flattening)、貧語症(alogia)、或無動機(avolition)
n    注意︰若妄想內容古怪,或幻覺包含一種人聲繼續不斷評論病人的行為或思想,或幻覺為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聲彼此交談,則準則A的症狀僅需一項即可。

B.疾病造成社會或職業功能(如工作、人際關係、或自我照顧)障礙。

C.總時期至少延續六個月,可包含前驅症狀或殘餘症狀的時期,其間至少一個月活躍期症狀(若被成功地治療可更短)。

D.可排除「分裂情感性疾患」及「伴隨精神病性特徵之情感性疾患」的診斷,原因︰(1)活躍期症狀不曾與重鬱發作、躁狂發作、或混合發作同時出現;或(2)若活躍期曾發生情感性發作,其總發作期間甚為短暫。

E.並非由於某種物質使用(例如︰藥物濫用、臨床用藥)或一般性醫學狀況的直接生理效應所造成。

F.若有自閉性疾患或其他廣泛性發展疾患病史,僅若明顯的妄想或幻覺存在至少一個月(若被成功地治療可更短),才作精神分裂病的額外診斷。

DSM-5 精神分裂病診斷準則

A.出現下列各項症狀兩項(或兩項以上),每一項的出現時間在一個月的時期中(若被成功地治療,時期可以稍短)占有很高時間比例。(1)(2)(3)三項中至少應有一項:

   (1)妄想。
   (2)幻覺。
   (3)解構的語言,如時常談話離題或無條理。
   (4)整體而言混亂(disorganized)或緊張性(catatonic)行為。
   (5)負性症狀,即情緒表達減少或無動機(avolition)。


(註:刪去DSM-IV的「注意︰若妄想內容古怪,或幻覺包含一種人聲繼續不斷評論病人的行為或思想,或幻覺為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聲彼此交談,則準則A的症狀僅需一項即可。」)



B.自從此障礙初發後,有相當高比例的時間主要功能領域諸如工作、人際關係、或自我照顧等,有一或多種重要領域的功能明顯低於發病前已有的水準(或若發病是在兒童期或青少年期,則指不能達到其人際關係、學業、或職業功能的預期水準)。

 C. 有此障礙連續病徵的時期持續至少六個月。此六個月時期必須至少有一個月時期(若被成功治療可更短)其症狀符合準則A(即活躍期症狀),此六個月並可包含前驅症狀或殘餘症狀的時期。在這些前驅期或殘餘期內,此障礙的病徵可能只表現負性症狀、或兩種或兩種以上符合準則A但以較減弱形式(attenuated form)表現的症狀(例如:古怪的信念、不尋常的知覺經驗)。


 D. 基於下列兩項之一,已可排除「分裂情感性疾患」及「伴隨精神病性特質之憂鬱性疾患或雙極性疾患」的診斷。這兩項是:(1)活躍期症狀不曾與重鬱發作或躁狂發作同時出現;或(2)若在活躍期症狀出現時曾發生情感性發作,就此病之活躍期及殘餘期總時期而言其總發作期間也屬少部份。


 E. 此障礙不能歸因於某種物質使用(例如︰藥物濫用、臨床用藥)或其他醫學狀況的生理效應。

F. 若有自閉症譜系疾患或一種兒童期初發的溝通疾患之病史,僅若除了其他精神分裂病所需症狀之外,其明顯的妄想或幻覺存在至少一個月(若被成功治療可更短),才可作精神分裂病的額外診斷。



註明若屬:伴隨緊張性特質(With Catatonic Features)
(這五條幾乎完全未變動)





精神分裂病之症狀
n  正性症狀:幻覺、妄想、緊張症、混亂思考言行


n  負性症狀:貧語症、情感淡漠、喜樂不能、無驅力






  精神分裂病的特徵性思想形式障礙
聯想鬆弛
思想混雜不清晰;有脫軌現象,不相干的思想主題跳來跳去,彼此無關聯;這點與躁狂的意念飛躍不同。極嚴重時語言的文法結構完全崩解(文字沙拉),或重複說著單字短句(言語重複)
思想雲集
患者經驗到各種想法集中並壓縮在腦中
思想阻斷
思流突然中斷(可觀察到說話突然停頓),患者自己無法說明,但有時會妄想性解釋為思想抽離
新語症
患者使用只對自己有特別意義的獨特字句



DSM-IV為精神分裂病作如下的臨床類型分類
n  妄想型::臨床主要表現為妄想與幻覺(正性症狀),較少思想之障礙、情感淡漠、或負性症狀。
n  青春(混亂)型:以明顯的思想之障礙、不合適的情感表現、短暫發生的妄想與幻覺、及混亂行為等為其特徵。
n  緊張型:較少見的類型,主要以緊張性症狀為其特徵。
n  殘餘型:以慢性化的負性症狀為其特徵,常發生於一段較醒目的正性症狀之後。
n  單純型:無明顯正性症狀,但持續功能敗壞
但DSM-5已將其全部刪去,因其對病因治療預後的分辨性都不佳,診斷信效度也一直有爭議。

精神分裂病之病程
n  精神分裂病屬慢性病,病程多樣化:
n  一生中只發作一次:約占20%
n  一再發作,之間都能回到正常功能:約占35%
n  一再發作,但之間不能回到正常功能:約占10%
n  一再發作,之間表現個人功能的逐漸敗壞:約占35%

Louis Wain,英國畫家,晚年罹患精神分裂病後畫風大變





以正性與負性症狀區分精神分裂病

第一型
n  正性症狀:幻覺,妄想,思考障礙
n  急性精神分裂病
n  抗精神病藥物療效佳
n  預後較佳,常可恢復
n  無智能敗壞
n  可能為多巴胺受體增多


第二型
n  負性症狀:情感平板,語言貧乏,無動機
n  慢性精神分裂病
n  抗精神病藥物療效差
n  病程慢性化
n  偶有智能敗壞
n  可能為腦內細胞壞死與結構變化



精神分裂病之良好預後因素
n      女性
n      已婚
n      病前個人及社會功能良好
n      之前無精神科病史
n      初發病年齡較大
n      急性初發
n      發作時期短
n      初發是受生活壓力所觸發

n      對藥物療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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