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從DSM-IV到DSM-5:「精神分裂病及其他精神病性疾患」的重大改變

DSM-IV的「精神分裂病及其他精神病性疾患」,在DSM-5作了如下重大改變:

()    改名為「精神分裂病譜系及其他精神病性疾患(Schizophrenia Spectrum and Other Psychotic Disorders) 」,包含的診斷分項大部分沿用DSM-IV;但刪去「共有型精神病性疾患(Shared Psychotic Disorder) 」,加入原先屬於人格疾患的「分裂病性人格疾患 (Schizotypal Personality Disorder) 」但改名為「分裂病性疾患 (Schizotypal Disorder) 」;新增「緊張症(Catatonia) 」的大分類,如後述。

()    在精神分裂病的症狀準則,有兩項重大變革:
(1)   取消原先只要有「人聲幻覺」與「怪異妄想」任一項即算符合準則A的規定,即此二者現在只被當成一般幻覺與妄想,要在五項症狀中有至少兩項才算符合準則A
(2)   強調正性症狀(妄想、幻覺、解構的語言)的必要性,故三者必須至少有一項才符合準則A。這就排除了原先單純型(simple type)精神分裂病的這群患者。

() 取消精神分裂病的亞型,即原先妄想型(Paranoid Type)、混亂型(Disorganized Type)、緊張型(Catatonic Type)、未分化型(Undifferentiated Type)、殘餘型(Residual Type)的亞型分類都免了。但實務上可能有個問題,因現行ICD-9-CM的診斷碼仍依據亞型而定,故在ICD-11問世並臨床應用之前,亞型的分類可能還會持續一段時間。

()  在「分裂情感性疾患(Schizoaffective Disorder)」,準則A取消了混合發作,另外已符合準則A之後的全部罹病時期,需大部分(50%)時間有著明顯的情感性發作。這更強調此病成為衡量長期病程後才能作的診斷。即若情感性發作只占少數時間,診斷仍應置於精神分裂病、雙極性疾患、或憂鬱性疾患。

()  在「妄想性疾患(Delusional Disorder)」,加入僅有怪異妄想的個案(之前分類於精神分裂病),並註記於特性說明。另加入一條「此障礙無法以另一種精神疾患(如身體畸形性疾患或強迫性疾患)更佳解釋。」以與上述疾患劃清界限。另外則取消了「共有型精神病性疾患(Shared Psychotic Disorder) 」,其患者若已達妄想程度則列於妄想性疾患,否則歸入「其它註明之精神分裂病譜系及其它精神病性疾患(other specified schizophrenia spectrum and other psychotic disorder)」。

() 新增加緊張症(Catatonia)的大分類,下設「另一種醫學狀況造成的緊張性疾患(Catatonic Disorder Due to Another Medical Condition) 」、「伴隨另一種精神疾患的緊張症(Catatonia Associated With Another Mental Disorder),使用緊張症的特性說明(Catatonia Specifier)」及「未註明之緊張症(Unspecified Catatonia)」。但其緊張症特徵性症狀則幾乎未變。在DSM-5,強調緊張症不只適用於精神病性疾患,作為特性說明,它也可用於雙極性疾患、憂鬱性疾患、及其他醫學狀況。



此外,草案中原擬將加入的「減弱精神病症候群(Attenuated Psychosis Syndrome)」,原先計劃針對有輕微正性症狀的個案,但引發的爭議雜音不斷,而在最後階段被撤離,但仍保留於附錄的「待進一步研究的狀況(Conditions for Further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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