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7日 星期六

精神病與抗精神病藥物 (精神醫學入門講座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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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與抗精神病藥物 (精神醫學入門講座4)



精神病(Psychosis)
n  現實測驗受扭曲
n  包括:幻覺、妄想、混亂怪異的行為
n  可出現於多種精神疾患

精神病症狀之鑑別診斷
n  精神分裂病
n  妄想疾患
n  情感性精神病
n  分裂情感疾患
n  嚴重憂鬱發作伴隨精神病症狀
n  躁狂發作伴隨精神病症狀
n  痴呆與譫妄
n  一般性醫學狀況造成的精神病(器質性精神病)
n  精神刺激物質引發的精神病

精神分裂病:以思考、知覺、情感、及行為的障礙為特徵之症候群,其意識狀態與認知技能尚完好,並非次發於可辨識的物質或一般性醫學原因。


n  歷史沿革
n  1893年:Emil Kraepelin 區分情感性精神病及非情感性精神病,提出「早發性痴呆(dementia praecox)」以描述類似精神分裂病的臨床狀況。
n  1911年:Eugen Bleuler 提出精神分裂病(schizophrenia,心靈與現實分離)的名稱,對於思想障礙及負性症狀的強調,更超過正性症狀。
n  1959:Kurt Schneider定義並強調精神分裂病的首階症狀。
n  1970年至目前:國際各分類系統各有大同小異的診斷準則,以ICD-10及DSM-IV為主,強調症狀群(正性症狀、負性症狀、混亂症狀)。


Schneider氏首階症狀

n  妄想性知覺。
n  思想控制妄想:思想抽離、思想插入、思想廣播。
n  被控制妄想:情感、意志、驅力的被動經驗;外源影響力作用於身體。
n  聽幻覺:第三人稱,連續評論,來自身體另一部份(身體幻覺)或聽見自己的思想。



精神分裂病之盛行率
n  點盛行率:0.3-0.6%,終身罹患率:0.7-0.9% (即約1%) ,發生率:每年0.02-0.04%
n  性別分佈:男女約略相等
n  地理因素:都巿比鄉村盛行率更高;不同國家整體盛行率類似
n  移民因素:移民及移民第二代罹病率較高;或許反映了社經資源缺少、種族因素、更多非法物質使用、或醫師診斷偏差
n  精神分裂病初發年齡
男性初發高峰 15-25歲,女性初發高峰 25-35歲
n  精神分裂病患者低社經階層的比率較高

精神分裂病病因
生物學因素:
n  遺傳
n  發展因素
n  腦異常
n  神經傳導物質異常:「多巴胺理論」

社會心理因素:
n  重大生活壓力促發精神分裂病?
n  情緒表露(EE,Emotional expression)不良(家人或照顧者對精神分裂病患者過度投入、過度苛責、或抱著敵意使其生病與惡化)
二者複雜交互作用造成精神分裂病

親人為精神分裂病患者,此人一生中罹患精神分裂病之機率:
n  同卵攣生子為患者:50%       
n  父母皆為患者:50%
n  父母之一和手足之一為患者:17%
n  手足之一或異卵攣生子為患者:10%
n  父母之一為患者:6%
n  祖父母之一為患者:4%
n  叔伯姑姨姪甥之一為患者:3%
n  一般人群:小於1%
遺傳因素重要但非絕對!


DSM-IV精神分裂病診斷準則
A.特徵性的症狀︰出現兩項或兩項以上,每項至少一個月 (若被成功治療可稍短) ︰
n   (1)妄想
n   (2)幻覺
n   (3)解構的語言(例如:時常語言脫軌或語無倫次)
n   (4)整體而言混亂(disorganized)或緊張(Catatonic)的行為
n   (5)負性症狀(negative symptoms),意即情感表現平板(affective flattening)、貧語症(alogia)、或無動機(avolition)
n    注意︰若妄想內容古怪,或幻覺包含一種人聲繼續不斷評論病人的行為或思想,或幻覺為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聲彼此交談,則準則A的症狀僅需一項即可。

B.疾病造成社會或職業功能(如工作、人際關係、或自我照顧)障礙。

C.總時期至少延續六個月,可包含前驅症狀或殘餘症狀的時期,其間至少一個月活躍期症狀(若被成功地治療可更短)。

D.可排除「分裂情感性疾患」及「伴隨精神病性特徵之情感性疾患」的診斷,原因︰(1)活躍期症狀不曾與重鬱發作、躁狂發作、或混合發作同時出現;或(2)若活躍期曾發生情感性發作,其總發作期間甚為短暫。

E.並非由於某種物質使用(例如︰藥物濫用、臨床用藥)或一般性醫學狀況的直接生理效應所造成。

F.若有自閉性疾患或其他廣泛性發展疾患病史,僅若明顯的妄想或幻覺存在至少一個月(若被成功地治療可更短),才作精神分裂病的額外診斷。

DSM-5 精神分裂病診斷準則

A.出現下列各項症狀兩項(或兩項以上),每一項的出現時間在一個月的時期中(若被成功地治療,時期可以稍短)占有很高時間比例。(1)(2)(3)三項中至少應有一項:

   (1)妄想。
   (2)幻覺。
   (3)解構的語言,如時常談話離題或無條理。
   (4)整體而言混亂(disorganized)或緊張性(catatonic)行為。
   (5)負性症狀,即情緒表達減少或無動機(avolition)。


(註:刪去DSM-IV的「注意︰若妄想內容古怪,或幻覺包含一種人聲繼續不斷評論病人的行為或思想,或幻覺為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聲彼此交談,則準則A的症狀僅需一項即可。」)



B.自從此障礙初發後,有相當高比例的時間主要功能領域諸如工作、人際關係、或自我照顧等,有一或多種重要領域的功能明顯低於發病前已有的水準(或若發病是在兒童期或青少年期,則指不能達到其人際關係、學業、或職業功能的預期水準)。

 C. 有此障礙連續病徵的時期持續至少六個月。此六個月時期必須至少有一個月時期(若被成功治療可更短)其症狀符合準則A(即活躍期症狀),此六個月並可包含前驅症狀或殘餘症狀的時期。在這些前驅期或殘餘期內,此障礙的病徵可能只表現負性症狀、或兩種或兩種以上符合準則A但以較減弱形式(attenuated form)表現的症狀(例如:古怪的信念、不尋常的知覺經驗)。


 D. 基於下列兩項之一,已可排除「分裂情感性疾患」及「伴隨精神病性特質之憂鬱性疾患或雙極性疾患」的診斷。這兩項是:(1)活躍期症狀不曾與重鬱發作或躁狂發作同時出現;或(2)若在活躍期症狀出現時曾發生情感性發作,就此病之活躍期及殘餘期總時期而言其總發作期間也屬少部份。


 E. 此障礙不能歸因於某種物質使用(例如︰藥物濫用、臨床用藥)或其他醫學狀況的生理效應。

F. 若有自閉症譜系疾患或一種兒童期初發的溝通疾患之病史,僅若除了其他精神分裂病所需症狀之外,其明顯的妄想或幻覺存在至少一個月(若被成功治療可更短),才可作精神分裂病的額外診斷。



註明若屬:伴隨緊張性特質(With Catatonic Features)
(這五條幾乎完全未變動)





精神分裂病之症狀
n  正性症狀:幻覺、妄想、緊張症、混亂思考言行


n  負性症狀:貧語症、情感淡漠、喜樂不能、無驅力






  精神分裂病的特徵性思想形式障礙
聯想鬆弛
思想混雜不清晰;有脫軌現象,不相干的思想主題跳來跳去,彼此無關聯;這點與躁狂的意念飛躍不同。極嚴重時語言的文法結構完全崩解(文字沙拉),或重複說著單字短句(言語重複)
思想雲集
患者經驗到各種想法集中並壓縮在腦中
思想阻斷
思流突然中斷(可觀察到說話突然停頓),患者自己無法說明,但有時會妄想性解釋為思想抽離
新語症
患者使用只對自己有特別意義的獨特字句



DSM-IV為精神分裂病作如下的臨床類型分類
n  妄想型::臨床主要表現為妄想與幻覺(正性症狀),較少思想之障礙、情感淡漠、或負性症狀。
n  青春(混亂)型:以明顯的思想之障礙、不合適的情感表現、短暫發生的妄想與幻覺、及混亂行為等為其特徵。
n  緊張型:較少見的類型,主要以緊張性症狀為其特徵。
n  殘餘型:以慢性化的負性症狀為其特徵,常發生於一段較醒目的正性症狀之後。
n  單純型:無明顯正性症狀,但持續功能敗壞
但DSM-5已將其全部刪去,因其對病因治療預後的分辨性都不佳,診斷信效度也一直有爭議。

精神分裂病之病程
n  精神分裂病屬慢性病,病程多樣化:
n  一生中只發作一次:約占20%。
n  一再發作,之間都能回到正常功能:約占35%。
n  一再發作,但之間不能回到正常功能:約占10%。
n  一再發作,之間表現個人功能的逐漸敗壞:約占35%。

Louis Wain,英國畫家,晚年罹患精神分裂病後畫風大變





以正性與負性症狀區分精神分裂病

第一型
n  正性症狀:幻覺,妄想,思考障礙
n  急性精神分裂病
n  抗精神病藥物療效佳
n  預後較佳,常可恢復
n  無智能敗壞
n  可能為多巴胺受體增多


第二型
n  負性症狀:情感平板,語言貧乏,無動機
n  慢性精神分裂病
n  抗精神病藥物療效差
n  病程慢性化
n  偶有智能敗壞
n  可能為腦內細胞壞死與結構變化



精神分裂病之良好預後因素
n      女性
n      已婚
n      病前個人及社會功能良好
n      之前無精神科病史
n      初發病年齡較大
n      急性初發
n      發作時期短
n      初發是受生活壓力所觸發

n      對藥物療效佳

2012年4月5日 星期四

精神疾病之診斷、分類、與病因 (精神醫學入門講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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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之診斷、分類、與病因     

(精神醫學入門講座課程3)

 


當前精神醫學主流是腦-心模型, 主張:

 精神活動(心靈)為腦部生理功能之外顯,精神異常是腦功能障礙的表現。

 

精神疾病的診斷:

 

首先必須觀察病人外顯的思考、言語、知覺、情緒、行為等的異常(精神活動障礙),並判斷為腦部功能障礙所造成。可惜現在對腦科學的了解,尚不足以完全了解此異常精神現象對應於何種腦生理功能。故現行診斷只能經由辨識異常精神症狀後分類症候群,收集大量同症候群患者的臨床表現,再試圖歸納出可能的病因及有效治療方式。

 

但DSM診斷準則中衡量是否屬於精神症狀所用「古怪」、「奇特」、「痛苦」、「不適當」、「不理性」等診斷要素,都屬於主觀判斷,必受診斷者的價值觀影響。


精神疾病的觀念,不只腦器質生理因素,心理社會因素也居重要地位。故與身體疾病不同,精神疾病很難形成放諸四海萬世如一的判斷準則,必受歷史與社會因素的影響。

 

實例:在DSM-II 同性戀仍被視為一種性倒錯,屬於精神障礙,隨著社會對同性戀看法的改變,DSM-III只保留自我不協調的同性戀(即不能心安自己是同性戀),至DSM-IV更全數刪去同性戀相關字眼。同一狀況,隨著社會變遷而有不同診斷。


依據精神症狀診斷精神疾病:


早先心理分析學派當道時,認為精神障礙皆屬對內在外在壓力源因應失調所造成,其診斷分類常冠以「反應性(reactive)」一詞,以強調此病因學的揣測。也因過度執著於理論,常與臨床相左而自陷困境。至DSM-III才轉而強調以臨床實際可見的現象為診斷根據。

  

將臨床所見各樣異常的思考、言語、知覺、情感、行為,歸類為各種精神症狀,並據以分類與診斷精神疾病,這是當前DSM診斷系統的診斷原則。


面臨實際個案時,各樣臨床表現符合何種症狀學定義,仍需解釋與判斷。


疾病的醫學定義方式

•   構造性病理(如潰瘍性結腸炎)

•   症狀表現(如偏頭痛)

•   偏離生理正常值(如高血壓)

•   直接致病因(如肺炎雙球菌肺炎)

 

精神疾病的定義方式

•    痛苦(適應疾患)

•    控制困難(衝動控制疾患)

•    損害不利(懼曠症)

•    失能(物質依賴)

•    無彈性(人格疾患)

•    不合理(妄想)

•    症候群模式(精神分裂病)

•    病因(安非他命精神病)

•    統計上的偏差(智能不足)

 


•   任一精神疾病都有某種定義方式是最有用的指標

•   不同狀況下需要不同的定義方式 


DSM-IV對精神疾病的定義


臨床上發生於此人的有意義行為或心理症候群或模式
目前痛苦(如:一種痛苦的症狀)或失能(即損害一或多種重要領域的功能),或有意義地增加死亡、疼痛、失能、或損失等的危險性
與此症候群或模式有關聯
• 此症候群或模式必須不只是針對某特殊事件(如所愛的人死亡)的可預期反應
• 不論最初原因為何,目前僅應考慮此人在行為、心理、或生物學方面的功能障礙
• 偏差行為(如政治、宗教、或性等方面)或個人與社會之間的衝突,皆不屬於精神疾病,除非此偏差或衝突造成此人功能不良。


DSM-5對「精神疾患(mental disorder)」的定義

  精神疾患(mental disorder)是一種症候群,特徵為此人的認知、情緒調控、或行為臨床上顯著受損,可反映出潛在心智功能運作(mental functioning)的心理、生理、或發展之程序的功能失調。
精神疾患通常伴隨著重大痛苦或社會、職業、或其它重要活動的失能。
若屬針對某種常見壓力源或損失(例如所愛的人死亡)的可預期或文化認可之反應,則不屬於精神疾患。

社會偏差行為(例如政治、宗教、或性等方面)與主要為個人與社會之間的衝突,也不屬於精神疾患,除非此偏差或衝突是如上描述此人功能不良所造成。




 

精神疾病的籠統分類:

 

(1)身體症狀為主的精神疾病

 

•      多樣身體抱怨,而無客觀發現(身體症狀疾患,Somatic Symptom Disorder)

•      無理由害怕自己有某種特定身體疾病(疾病焦慮疾患, Illness Anxiety Disorder)

•      失去身體功能,無生物學原因,極可能為心理因素所造成(轉化疾患, Conversion Disorder)

•      心理因素造成生理功能障礙(失眠,緊張性頭痛或腹瀉)



(2)焦慮症狀為主的精神疾病

 

•      無理由東煩惱西擔憂(廣泛焦慮疾患)

•      突發恐慌發作(恐慌疾患)

•      畏懼逃避特殊情境,如怕蟑螂,怕坐電梯,怕社交場合---(特定對象畏懼症、懼曠症、社會畏懼症)

 


(3)憂鬱症狀為主的精神疾病

 

 

•      心情長期不快樂(低落情感疾患)

•      陣發性無理由心情憂鬱,有特定生理認知行為症狀(重鬱病)

•      壓力事件後短期心情不好(伴隨憂鬱之適應疾患)

•      無特殊原因的長期心情忽好忽壞(循環情感疾患)

 


(4)古怪思考或行為為主的精神疾病

 

 

•      精神過度亢奮,有特殊生理認知行為症狀(躁狂)

•      自知不宜的想法或行為,卻不作不行(強迫疾患)

•      幻覺、妄想、思考混亂、緊張症、功能退化(精神分裂病)

•      深信不合理信念,造成功能損害(妄想疾患)

 


(5)行為問題為主的精神疾病

•      酒癮

•      毒癮

•      有害健康的行為習慣(吸煙,檳榔,賭,---)

•      人格疾患

 


(6)性心理及性功能障礙

•      性功能障礙(男不舉、女冷感、---)

•      異常性癖好(偷窺狂、受虐癖、扮異性戀物癖、---)

•      性別認同障礙(想改變性別)

 


(7)明顯器質性精神疾病

•      智能不足

•      痴呆

 

•      腦傷

•      其他身體疾病造成腦功能損害而有精神疾患

 


(8)其他

•      反應性短期精神病

•      睡眠障礙

•      厭食暴食

•      心因性疼痛

•      人為疾患或詐病

•      無精神疾病


 

精神疾病之病因

•      生物-心理-社會三因素皆居重要地位

•      屬於演進的動態變化過程

•      無單一病因

•      各疾病都有其最主要的病因因素,決定其診斷,治療模式,及預後



生物學因素


•      遺傳

•      生長發育受傷(生產傷害、腦炎、---)

•      中毒(安非他命、酒精、---)

•      腦病變(腦傷、腦瘤、代謝異常、內分泌、---)





生物學因素居主要的各疾病,其治療自然以藥物治療、電痙攣治療等直接改變生物學狀況的方式為主。如精神分裂病主要靠抗精神病藥物,躁狂狀態主要靠情緒平穩劑為第一線治療,而不宜於急性期盼望心理治療發揮療效。



心理因素


•      個性及人格(好強、不穩定、做作、---)

•      個人能力及資源(教育、職業、財富、---)

•      個人價值觀及信念

•      壓力因應技巧及能力(心理防衛機轉)

•      壓力強度(創傷性壓力)


心理因素居主要的各疾病,其治療自然更優先運用心理治療。如轉化疾患、身體症狀疾患。




人際互動及社會因素


•      家庭狀況及家庭支持系統

•      學校(老師、同學、---)

•      職業(上司、同事、客戶、---)

•      其他社會網絡人脈(政黨、同鄉會、登山社、早覺會、---)

•      國家




各因素交互作用,動態性逐步演變而致病

•      原有生物學易致病因素(先天不良)

•      發展過程中心理不夠健康(人格障礙、因應壓力能力不足、---), 社會資源不佳(家庭不和樂、財務不佳、社經資源少、---)(後天不足)

•      受重大環境壓力打擊而發病

 

 


各因素仍影響病程

•      病人及家屬對疾病認知影響求醫行為

•      藥物療效受生物學及心理因素影響

•      病識感及社會資源影響治療意願

•      長期若失能又社會支持度下降,影響生物學治療及病人心理,更惡化病情